陳旭東:推進商事調解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實踐與思考
今年是毛澤東同志批示學習推廣“楓橋經驗”60周年暨習近平總書記指示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20周年。9月2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浙江省諸暨市楓橋鎮參觀楓橋經驗陳列館時指出,要堅持好、發展好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黨的群眾路線,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緊緊依靠人民群眾,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北京聯合召開全國調解工作會議。新時期,要加強商事調解特別是涉外商事調解工作,服務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海南自貿港和各地自貿區等建設。要推進商事調解組織建設,鼓勵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調解組織,培育發展國際化、專業化、高質量的商事調解員隊伍。立足新時代新征程新使命,商事調解發展空間廣闊,大有可為。
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國家戰略。粵港澳大灣區是我國開放程度最高、經濟活力最強的區域之一,在國家發展大局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2023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廣東考察期間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賦予了粵港澳大灣區“新發展格局的戰略支點、高質量發展的示范地、中國式現代化的引領地”的新戰略定位,要求廣東省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擺在重中之重,舉全省之力辦好這件大事。廣東省司法廳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找准司法行政機關在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的定位、優勢、切入點和突破口,創新先試,積極推進商事調解工作,取得明顯成效。截至目前,全省共有涉外商事調解組織20家,在冊商事調解員2232人,2022年以來共調解商事糾紛2.5萬件。
一、深化對於商事調解重要性的認識
(一)發展商事調解是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內容。《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國際仲裁中心,支持粵港澳仲裁及調解機構交流合作,為粵港澳經濟貿易提供仲裁及調解服務。調解、仲裁、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叁大途徑,既相互聯系又相對獨立,共同構成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大灣區內的跨境商事糾紛往往涉及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若以訴訟解決這些跨境糾紛,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當事方需要耗時確立合適的訴訟地點及適用法律,而且還需經曆冗長的法律程序。相比訴訟、仲裁,調解的靈活性非常高,當事人選擇調解去處理涉及不同司法管轄區的跨境糾紛具有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影響最小等不可替代的獨特優勢。
(二)發展商事調解是營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必然選擇。建設一流的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助力各國企業健康發展,離不開法治的有效保障。國際經貿合作、跨國投資經營存在法律風險,易發生矛盾糾紛,而完善的調解機制和解紛方式,可以為該區域發展全球性的金融、商務、物流、貿易中心提供有力保障。商事調解在化解國際商事糾紛過程中可以帶動律師、公證、咨詢等與法律相關產業的發展,進而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成為一個地區打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標簽。調解作為目前大灣區法治建設領域機制對接最靈活、溝通銜接最密切、市場反應最具活力的解紛方式,在營造大灣區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中占有重要地位。
(叁)發展商事調解是推動形成高水平開放的有力支撐。香港作為中國唯一的普通法轄區,承擔著連接中國內地與普通法系國家的橋梁作用。《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指出,香港要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支持香港成為解決“一帶一路”建設項目投資和商事爭議的服務中心。粵港澳大灣區作為“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支撐,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經濟往來日益密切,在參與更高層次的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中發揮著示范引領作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律制度各異、投資環境不同,只依靠傳統的訴訟與仲裁方式並不能很好適應我國根據“一帶一路”倡議在沿線國家進行投資與擴大經貿往來的爭議解決需求。發展商事調解對推動建立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通過調解去解決我國涉“一帶一路”投資與經貿糾紛具有積極的實踐意義。
二、商事調解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實踐探索
(一)深化粵港澳聯動,協同發展大灣區調解提效能。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框架內,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在規則相互銜接。我們積極推進粵港澳叁地調解規則銜接、機制對接,促進調解工作交流與合作,為擴大外循環、暢通內循環,打造粵港澳大灣區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強大效能。一是搭建平台。把調解作為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的重要議題,聯合港澳制定《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台建設工作方案》,組建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工作委員會。二是制定規則。聯合港澳發布《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范規則》,供粵港澳叁地調解組織及調解員參照適用。會同廣東省法院出台《廣東自貿區跨境商事糾紛調解規則》。叁是優化隊伍。聯合港澳發布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曆評審標准、專業操守最佳准則,推動出台統一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聘請82名大灣區律師、港澳居民律師作為特邀調解員。
(二)突出立法保障,規范發展商事調解增動能。法治是最具規范性、穩定性、公平性、公信力的治理方式。我們用足用好特區立法權,先行先試,規范發展商事調解,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強勁動能。一是推動出台《深圳經濟特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在全國首創設專章對商事調解予以規定,明確商事調解組織應當經司法行政部門同意,依法登記為非營利組織,並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下開展商事調解活動,從制度上解決商事調解“建設多頭、管理無人”的難題。二是推動出台《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鼓勵在合作區依法開展國際商事調解,明確具有給付內容的商事調解協議經公證或者司法確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叁是指導制定商事調解組織收費、收案等規定,激發商事調解市場活力。深圳市司法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關於推進商事糾紛調解市場化收費的實施辦法》《關於商事調解組織自收案件司法確認流程指引》,對商事調解進行規范管理。推動深圳光明區開展商事調解服務標准化試點工作,納入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司法部的試點項目。
(叁)堅持服管並重,良性發展商事調解蓄勢能。商事調解是法律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注重從政策扶持、業務支持、行業自律等方面出實招、出硬招,為保障商事調解良性發展蓄好勢能。一是政策扶持。橫琴、前海、南沙從落戶獎勵、辦公用房、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商事調解全方位扶持,商事調解組織在前海、橫琴合作區同一年度內享受支持資金總額最高分別可達1000萬元、800萬元。納入名冊內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可以申領有效期1年內不限次數往來港澳地區的人才簽注。二是業務支持。構建“調解優先”多元解紛格局,加強與法院、仲裁機構的銜接聯動,引導市場主體首選商事調解解決糾紛。圍繞廣東省“制造業當家”“五外聯動”等工作部署,加強與市場監管、工商聯、總工會及各商協會的合作,開展商會調解培育培優行動,引導企業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商事糾紛,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深圳整合政府、法院、社會等多方力量,打造涉外涉港澳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推動“府院聯動、整合資源、形成合力”,為境內外商事糾紛主體提供多元、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堅持重點培育,在珠叁角九市分別打造商事調解示范機構,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被評為廣東省涉外法治工作表現突出集體。2020年該調解中心受法院委派,促成一宗標的額高達12億元的金融借款糾紛達成調解協議並完成司法確認,入選《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選編》。舉辦廣東省涉外法治建設工作會議,大力推廣商事調解,促進大灣區商事調解行業的交流與合作。叁是行業自律。成立全國首個商事調解專門協會——深圳市商事調解協會,提升商事調解組織和商事調解行業依法依規自律管理水平。推動佛山、東莞、珠海、潮州、江門等市成立市級調解協會。采取網絡授課、案例研討、旁聽庭審等多種形式,加強調解員的法律政策、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切實提高調解員化解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服務管理質效,切實維護會員權益,促進調解工作健康發展。
叁、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一)商事調解面臨的形勢。一方面,商事爭議解決需求不斷增長。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叁地人員往來和經濟交流日益頻繁,商事糾紛數量攀升、類型多樣,特別是共建“一帶一路”進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貿易、投資、金融等領域合作進一步深化,跨境商事爭議不可避免,加快發展商事調解的需求愈加迫切。另一方面,商事調解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由於商事調解組織設立標准不一、促進發展管理的部門未形成合力,出現了商事調解組織良莠不齊、野蠻生長等問題。新形勢新任務下,商事調解工作在理念思路、方法手段、體制機制等方面仍需改進完善。
(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全省調解機構仍以人民調解組織為主,商事調解占比較低,特別是調解跨境糾紛能力不足;二是商事調解還處於起步階段,內地商事調解欠缺明確的法律規范,在程序規范、案源拓展、服務收費等方面面臨不少問題和困難,特別是目前實踐中商事調解成功率有待提升;叁是內地商事調解組織基礎比較薄弱,與市場化、專業化程度較高的港澳調解組織不相匹配,粵港澳調解員資格、調解機構資質、調解協議互認等方面存在困難。
四、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不斷強化商事調解推動完善調解工作格局
(一)積極完善調解工作格局。貫徹落實全國調解工作會議精神,出台廣東省《關於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基礎性作用 推進訴源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廣東省委政法委開展“1+6+N”工作體系建設為契機,加強法院、公安、司法行政、信訪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健全完善“訴調對接”“訪調對接”“警調對接”等各項機制,推動全面構建黨委領導、多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的多元解紛工作格局。
(二)創新推進商事調解。充分發揮立法保障作用,推動出台《南沙深化粵港澳合作條例》,將商事調解組織在南沙設立、變更和注銷等依法進行規范管理,促進良性發展。推動出台《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調解條例》,探索商事調解協議無需經過司法確認即可具有執行效力,為提升商事調解地位提供有力支持。大力推進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工作,積極籌備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工作委員會第叁次會議,推動叁地制定各自的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曆評審實施細則、合辦調解員課程等工作,采取形式多樣的活動,進一步推廣“調解優先”理念。
(叁)提升調解專業水平。推動成立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調解中心,規范大灣區調解機構設立條件,推行經認可的調解機構才能從事大灣區調解業務。以涉外法律服務示范機構創建為抓手,重點培育廣州、深圳、珠海等地國際商事調解組織,推動商事調解組織規范化發展。出台廣東省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曆評審標准》的實施細則。推進完善全省商事調解員資格認定標准、培訓認證、行為准則、持續專業發展等一系列制度,建立與國際規則銜接的商事調解員職業准入制度和統一的行為管理規范,實現商事調解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發展。
(四)加強調解工作宣傳。持續做好人民調解“後半篇文章”,打造特色鮮明的“楓橋經驗”廣東樣本。積極開展廣東省人民調解員職業技能競賽。舉辦廣東省十佳人民調解創新經驗評選和調解理論征文活動,提升調解理論指導實踐工作水平。定期舉辦商事調解交流會、研討會等活動,促進境內外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交流與合作,提高社會公眾對商事調解的認可度。加強對全省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員的先進典型和先進事跡宣傳,講好廣東調解故事,進一步擴大調解工作的群眾知曉度和社會影響力。
資訊來源:《中國法治》雜志2023年第11期
轉載:廣東律師之家微信公眾號
作者:陳旭東 廣東省委依法治省辦副主任,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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